2011年11月6日 星期日

李慶安雙重國籍 / 放棄美國籍,自己說了不算,須國家批准


李慶安雙重國籍  / 放棄美國籍,自己說了不算,須國家批准

為什麼這些人可以這麼的口若懸河卻又極度口是心非?

我以前一直想不透,很好的制度來到台灣就是不一樣

李慶安當時連署的兩個臨時提案,
李慶安主張將有雙重國籍者送監院,
而且只要有雙重國籍,公職身份「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李慶安當初罵人的話
  放棄美國籍,自己說了不算,須國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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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什麼叫應該?
或許是這樣簡單的表達,才是中華文化的精髓。
我以前一直想不透,很好的制度來到台灣就是不一樣
為什麼這些人可以這麼的口若懸河卻又極度口是心非

慢慢的,我才知道,原來中國人的字典是因人而異的。
這句話,也讓我重新省思中國人的文化和民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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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以國家利益為前提,當然沒有義務替別的國家解釋自己的政策,
何況,世界上有誰承認台灣是個國家?除了政客以外。

嚴格控管司法官的考試及格人數,
嚴密的掌控司法人員的考績和升遷,
對執政的人是有很多潛在的操作空間,
更是打擊異己的有力武器。
一審判無期,二審減半,三審無罪,
(拖到三審,會注意的人已經很少,媒體不要登太大就好了)
當法官真好,即使判決完全相反,也不必負責
不像醫師,容易過勞死、無醫療過失也會被告

隱瞞自己有美國籍,卻嚴厲指責別人的李慶安
是個好例子,她不會判詐欺,也不必還詐領的所得
只不過在歷史上是個諷刺的案例
對台灣人而言是個殘酷的案例 
她的錯誤判斷 (考驗的魔障沒過) 毀了一世英名,
(也毀了我心目中寵拜的偶像,唉!)
卻向世人揭開、證明台灣法院的黑幕,也算是功德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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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的2200萬,蘇嘉全的900萬
◎ 何仲龍
日昨,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具雙重國籍之李慶安任職台北市議員時所支領二二○○多萬元薪資免還,在民間無薪假來勢洶洶捲土重來之際,無合法性及正當性薪資的合法化判決,顯得格外諷刺。
法官認為依選罷法,李未放棄美籍就任議員,應屬「當選結果無效」,而非「自始無效」,其任滿前均未被依國籍法撤銷公職,因此議員職務的行為均有效,已支領薪 資等公費並非不當得利。

試問,一個具有法律上非「善意」之犯罪意圖的犯罪嫌疑人,以不法身分所為之職務上行為,
如非「自始無效」,那台灣的法制體系豈不大 亂。
舉例來說,一個人偽造證件讓人信以為真他就是警察,難道他所為的一切行為在未被識破前
都是合法的警察行為?倘真如此,那詐騙集團所為之一切行為,是否在未被確認其為詐騙犯
前所詐得之財物均屬合法,日後其遭查獲後均不用歸還被詐騙人?

另,李慶安從納稅人身上A走二二○○萬元,
泛藍立委、名嘴都不願為老百姓伸張正義,是因為馬英九也有綠卡疑雲的關係嗎?
在此之前,蘇嘉全用自己賺的血汗錢,所蓋的農舍也只值九○○多萬元,
就被泛藍立委、名嘴趕盡殺絕到捐出去,這種雙重標準心態不是太不避人耳目了嗎?
(作者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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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慶安雙重國籍肥皂劇,滿口謊言,演技真差!還有臉罵別人"厚顏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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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的無罪判決將重傷國民黨
今天傳出的一個震撼消息,是李慶安雙重國籍案居然被二審法院判決無罪。

不僅於此,高等法院合議庭並且宣稱
『兼具有外國國籍的身分』與對中華民國應負的『效忠義務』,
    兩者間並不必然存在對立、衝突關係,
    並不影響具雙重國籍者對效忠義務的履行」。

下一任的總統不妨開放全世界菁英參選,
我們都有希望順便變成美國人、日本人,或者中國人!

李慶安當初罵人的話:

秦慧珠強調:
「按照國籍法,如在就職前還沒有放棄雙重國籍的話,就應該撤銷其職位,
且應追溯到十二月26日 ,領的薪水也要繳回,而且要對陳市長的政治責任
加以追究。」(議事記錄第2362頁)

李慶安當時連署的兩個臨時提案,
李慶安主張將有雙重國籍者送監院,
而且只要有雙重國籍,公職身份「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民進黨台北市議會黨團今天把這兩份書面質詢與當時的李慶安發言送給
李慶安,希望她不要忘記十三年前她在議會所說的種種。
(台灣人只剩下希望的權利)

聯合報首頁除了以大標題顯示法官的「評語」之外,也在底下顯示了
李判無罪、網友:當權貴真好」的網友討論連結。
這顯示聯合報媒體人知道,泛藍絕對不能歡天喜地「慶祝」李慶安無罪,否
則將引發更大的憤怒,導致馬英九明年更糟的慘敗。

轉載自
 http://blackrain.skycity.cc/2011/08/23/8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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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個令人羨慕的職業,待遇優渥,掌握生殺大權,
即使一、二審判決結果完全相反,也不必負責任。
三審定讞,是個絕佳護身符!
(你有想過為什麼法官的錄取率、汰換率特別低?)

我常用人性、民族性來解釋生活亂象,人真是不容易知足、惜福,
這就是為什麼我要在攝影書裡提: 
擁有權勢越大,考驗的魔障越大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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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免還議員支薪 判決定讞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國民黨立委李慶安因雙重國籍案,遭北市議會追討返還任議員期間所支領的兩千兩百多萬元薪資,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李任議員身分雖違法,但未經過解職,其職務行為有效,並非不當得利,昨判她不必返還已支領的薪資等費用,全案定讞。

至於李慶安被指違法領取立委薪資等費用近八千萬元,立院尚未展開追討訴訟。李涉及刑責部份,高等法院雖判無罪,但檢方已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當 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依選罷法,李未放棄美籍就任議員,應屬「當選結果無效」,而非「自始無效」,其任滿前,均未被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撤銷公 職,因此議員職務的行為均有效,已支領薪資等公費並非不當得利,判決不必返還。市議會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但最高行政法院支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仍判不必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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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案 也該問責於檢方  2011-11-06
◎ 吳景欽
李慶安的雙重國籍案,經上訴第三審後,遭法院駁回上訴,以無罪確定,讓網友大罵司法不公,並要法官「踹共」,惟在此案中,該問責的對象,也應包括檢察官。

檢方針對李慶安案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的理由,乃是因刑事訴訟法第三七六條第四款,規定有詐欺罪不得上訴第三審的限制,但讓人質疑的是,當初檢方為何不以刑責較重的公務員詐取財物罪,而是以普通詐欺起訴呢?這是因國籍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僅規定雙重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但對於違反效果,卻付之闕如,而留有解釋空間。因此,檢方即認為,既然為強制規定,所以李慶安就算宣誓就職,並執行職務,仍不因此取得公職身分,自不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公務員詐取財物罪,而僅以刑度較輕的詐欺罪為起訴,第一審法院亦贊同檢方的論點,並以兩年徒刑為輕判。

而讓人感到矛盾的,則是到了第二審,法官雖不贊同李慶安非公務員的見解,卻又認為,針對雙重國籍一事,法無要求主動告知的義務,所提供的證明文件,查證之責 亦在主管機關,被告自無不法所有意圖,更無使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的可能,因此判決無罪。如此的解釋,不僅將所有責任推給主管機關,且當事人竟可佯稱不知而 無庸負責,將使雙重國籍不得擔任公職的規定成為具文。

而根據大法官釋字第六十號解釋,是否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判斷,乃繫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當事人對於罪名是否提出爭執為決定。惟檢方一開始即認定李慶安不具有公務員身分,所以無貪污罪的適用,才以較輕的詐欺罪起訴,其根本無為爭執,且若為上訴,不等於證明自己的錯誤,而自打嘴巴?

所以李慶安案在上訴後,遭到最高法院駁回,讓人感到遺憾,卻不令人意外,司法的反反覆覆與檢方的不認真訴追,恐都該成為問責的對象,尤其最該質疑的是,在此 案中當事人觸犯雙重國籍的規定已經相當明確,但不管是檢察官,還是法官,卻是處處為被告找尋「最有利」的解釋,這到底是在落實罪疑惟輕,還是因人而異的差 別對待,恐更該受到檢驗。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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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美國籍,自己說了不算,須國家批准
阿波羅新聞網2008-05-27訊】 
    根據美國國務院領務局公布的《移民與國籍法》條文,美國公民即使已經完成法定程序,宣示放棄美國國籍,但最終仍須由美國國務院審定是否同意,且如果國務院沒有核准一份「喪失國籍的證明文件」,這位公民之前進行的各項放棄國籍的法定程序,仍然沒有法律效力。
  據中央社消息,美國國務院有關工作人員重申,移民與國籍法第349條規范了美國公民放棄國籍的七種情況,符合這七項的公民有意放棄美國籍,仍必須在「志願且明確」的行為下,完成三項法律程序。
  這三項程序為:「到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在一位美國外交官或領務官面前、簽署一份放棄美國籍的誓詞」。移民法條文同時明指,如果沒有完成這三項法律程序,這位公民有關放棄國籍的宣示將不具有法律效力。
  官員並表示,美國公民獲得其他國家的國籍,這位公民的美國籍不會因此自動失效;美國公民擔任其他國家政府的官員或為這個政府服務、並宣誓效忠這個國家,這位公民的美國國籍也不會自動失效。
  根據美國國務院領務局網站所公布的移民與國籍法內容,根據第358條文,當民眾尋求放棄美國國籍、並遞交必要文件給美國駐外單位的領務官員,「仍然需由在華府的美國國務院作最終決定,是否核准這位民眾的放棄國籍聲明」。
  這項條文內容並包括:直到國務院核准一份「喪失國籍證明」之前,這位民眾所簽署的放棄國籍誓詞,仍然不具有「終止這位民眾的美國籍」的法律效力。
  移民法其他相關條文還規范,宣示放棄國籍的文件如果不是國務卿核定的格式,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民不能透過信件、代理人、雙親來宣布放棄國籍,公民原則上也不能在美國境內宣布放棄國籍。
本文网址:http://tw.aboluowang.com/life/2008/0527/%E6%94 %BE%E6%A3%84%E7%BE%8E %E5%9C%8B%E7%B1%8D%E8%87%AA%E5%B7%B1%E8%AA%AA%E4%BA%86%E4%B8%8D%E7%AE%97%E9%A0%88%E5%9C%8B%E5%AE%B6%E6%89%B9%E5%87%86-219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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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雙重國籍無罪定讞 網友大罵「司法已死」


2011年11月4日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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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慶安雙重國籍案,最高法院3日作出宣判,判決李慶安無罪定讞。(圖/中央社)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前國民黨籍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案,日前高等法院二審宣判李慶安無罪,高等法院認為李慶安並無誠實告知國籍義務,依法領取民代新資並不構成詐欺。高檢署不服 9月再提上訴,最高法院3日以詐欺罪、偽造文書等罪都屬二審定讞案件,不得上訴三審,駁回上訴,李慶安獲判無罪,並解除限制出境。

李慶安被指控在擔任台北市議員和立法委員期間,涉嫌隱瞞美國籍身分,並從中詐領民代薪資超過新台幣1億元,檢方認為李慶安涉及刑法詐欺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偽造文書罪)將她起訴,法院一審原判她2年有期徒刑、二審卻改判無罪,高檢署不服,日前提出上訴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慶安被指控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經二審判決定讞不得上訴至第三審,因此判決李慶安無罪。李慶安這次能全身而退,她透過也是立 委的哥哥李慶慶華轉述心情「全部歸零、重新出發、投身公益、不問政治」。未來李慶安將全心投入公益,政治活動已不在她現在的計畫內。

李慶安無罪定讞,法界人士認為高檢署自9月14日提出上訴,11月3日就全案定讞,只花51天已創下紀錄。不少法界人士對於李慶安無罪定讞的判決感到「不 以為然」,認為這樣的判決不就鼓勵所有的政治人物都採用李慶安的作法嗎?網友更在網路上痛批,李慶安這樣領人民辛苦的血汗錢,妳領得安心嗎?不少網友發出 批評聲浪,大罵「沒有天理」。

原文網址: 李慶安雙重國籍無罪定讞 網友大罵「司法已死」 | 頭條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1/11/04/91-2754869.htm#ixzz1cwCnp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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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聯青年軍帶隊 控告李慶安案3名法官瀆職

2011年8月26日 12:44
  • 台聯前往台北地檢署,具狀控告判決李慶安無罪的法官,包括李英勇、崔玲琦、白光華等3人,涉嫌瀆職。(圖/台聯提供)

記者林修卉/台北報導

台聯青年軍今(26 )日率隊前往台北地檢署,具狀控告判決李慶安無罪的法官,包括李英勇、崔玲琦、白光華等3人,涉嫌瀆職。台聯組織部副主任周倪安表示,李慶安案的審判長李英勇,就是判決幼童遭性侵無罪的恐龍法官,「這樣的判決,全國人民都無法接受」。

周倪安直斥,馬英九總統的司法改革是改假的,恐龍法官 若無退場機制,將繼續危害社會。

周倪安、台聯北部青年軍簡聖哲、中部青年軍葉繼元、南部青年軍陳昌輝,以及台北市黨部執行長陳德賢等人,上午前往台北地檢署按鈴,控告3位法官瀆職。對於 李慶安案的判決,周倪安說,難道是告訴全國的公務員:
「公務員領薪水,隨便做,你們不需要效忠國家和人民!」、
「公務員與非公務員有何差別?我們國家人民 為什麼需要養公務員?」

陳德賢說,李慶安身為人民公僕,卻公然違法,對國家不忠,擁有美國國籍,如此嚴重的不忠行為,在「綠卡總統」的執政下,果然就被判了無罪。簡聖哲表示,李慶安案無罪,讓人民看到台灣司法的亂判,已形成台灣社會動亂的源頭,
「法官這樣的判決是在鼓勵人民詐騙」

陳昌輝表示,人民看到馬英九的司法改革又跳票,不僅恐龍法官沒有消失,恐龍法官中的「暴龍法官」持續危害台灣,馬英九應該出來向大眾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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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美國籍,自己說了不算,須國家批准(三) ~已經是美國公民,根本不需要綠卡

"我們全家都沒有綠卡" 怎麼會一定說謊?
(家裡有人)已經是美國公民(改用護照),根本不需要綠卡,所以沒有綠卡,那張(20年前的?)綠卡當然(視為)自動失效。

沒講真話 不等於 說謊 (以此來檢驗其施政 =???) (台灣奇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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