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7日 星期四

總統密會組頭 檢調偵辦真相

總統密會組頭 檢調偵辦真相
◎ 黃帝穎
媒體爆料,馬總統今年九月初在嘉義市長黃敏惠安排下,和選舉賭盤大亨見面,而總統府發言人范姜泰基坦承,馬英九確實見過該組頭兩次面,但未清楚交代馬總統與組頭的互動目的與細節。

事實上,馬英九與組頭的密會,不論達成的協議是要馬英九在競選時放水,或是積極幫助馬英九勝選,都是以不正當的方法影響選舉結果,涉犯刑法詐欺罪及賄選罪,檢調應主動查辦。

詐欺罪部分,若賭盤組頭捐贈三億元是為了換取馬英九在二○一二年大選時放水,這如同職棒「打假球」,簽賭下注的賭客受騙,而誤認比賽(選舉)是公平的,進而 交付財物,即構成刑法詐欺罪,而馬英九與打假球的球員一樣,和組頭共同實施詐術,為詐欺罪之共犯,雖然馬英九同意參與這種犯罪的可能性極低,但檢調單位仍應主動調查,避免廣大民眾受害。

最可能成立的是,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八十六條「賄選罪」,馬英九為了當選連任,若請賭盤組頭為其助選,而拉高賭客下注挺馬可贏得的賭金,即是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構成賄選罪。

依據法務部法檢字第○九八○○三五七五三號函釋第十七點「聚眾賭博,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贏得數倍賭金」,為法務部明確禁止「賭博變相賄選」的犯罪行為,今年十月高雄地檢署更發布新聞稿,指出「坊間相當盛行以選情為簽賭內容之變相賄選賭盤,均屬選舉查察務必杜絕之違法行為」,簡言之,馬英九與選舉賭盤大亨在選前的密會,恐是藉由操控賭盤,為「預備賄選」的犯罪行為,而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預備犯賄選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檢調依法即應啟動偵辦。 (作者為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