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1日 星期五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請大家提醒大家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請大家提醒大家
陳光道寫於 2011年10月12日  0:48

拋棄繼承 --碰到才知死

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

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9件,6件是自殺,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3班外勤)就報驗7件,4件是自殺,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

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

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2、3個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 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 因。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

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

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 (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

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

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存款都查封 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

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

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

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

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 承」為原則

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或許您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 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以免遭死者拖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

也許你知道,也許你不知道.
無論如何,無知與貧窮一樣可怕
讓自己有保護自己的能力並保護家人
再告知週遭的親朋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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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有何不同
所謂「限定繼承」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繼承人得 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此即為限定 繼承之法律依據,例如甲死亡後留下一百萬元財產,但其生 前卻負債一百五十萬元尚未償還,倘其子女,已向法院聲請 限定繼承,則甲之債權人就不足之五十萬元部分即不得向乙 請求給付,反之,如甲未辦理限定繼承,則依法其生前之債 權債務皆應由乙繼承,從而甲之債權人對此不足之五十萬元 即可對乙請求,並執行乙個人名下之財產,而不限於甲之遺產, 此即為限定繼承與一般繼承不同之⋯⋯處。

限定繼承的好處,除了可避免被繼承人(死者)之債務延伸至繼承人身上外,倘遺產於清償債務後仍有餘額,繼承人仍可繼承,例如前例甲之遺產一百萬元,

但其負債只有八十萬元,尚餘廿萬元,乙如聲請限定繼承,即可 再繼承此廿萬元遺產。

所謂「拋棄繼承」係指對於被繼承人所遺權利義務,全部不予繼承之謂。如繼承人已知被繼承人之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或有其他原因不願繼承時,得為繼承權之拋棄。

辦理繼承權之拋棄,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應於知 悉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 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而一般作法,均由繼承人自行以書狀方式,檢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如無則提出死亡證明書),及其他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連同已通知其他繼承人之證明(一般以存證信函與雙掛號回執),一同向法院陳報。

繼承人一為拋棄繼承之表示,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自 始不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遺留之權利義務,概與拋棄繼承 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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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是什麼?該如何行使?
作者: 馨和單親家庭服務中心 日期: 2010-03-18 21:19
蔡雲璽律師

⋯⋯ 由於整個大環境快速變化,許多人可能因為生活支出或者其他 的原因而背負了一些債務,但有些人擔心在有生之年是否能 將債務全部清償完畢,還是免不了要先考慮將來會不會債延子孫,因為債務而詢問關於繼承的相關規定的法律諮詢也日漸增多。
 

在我國原有繼承法律制度下,繼承方式可分為三種情形 ,一種是概括繼承,其次是限定繼承,另外則是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是繼承人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原則上只要繼承人中其中一人向法院表示要限定繼承,那麼全體繼承人就會一同適用限定繼承。
至於拋棄繼承顧名思義就是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權並通知其他後順序繼承人後,此時即不再具有繼承人資格,既不繼承財產也不繼承債務。若是繼承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法院表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則一律適用概括繼承之效果。概括繼承之繼承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是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例如行政罰鍰、刑法罰金,但是仍可對遺產執行),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此時若被繼承人債務多於財產,甚至是只有債務毫無財產,各繼承人仍然必須以自己的財產連帶負責清償全部債務。
 

由於這樣的規定發生不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尚未成年,但不知道父母留下了一筆龐大的債務,並未辦理拋棄繼承,直到 成年開始工作卻突然間接到接踵而來的法院執行命令的案例。 另外也發生不少繼承人不知被繼承人生前曾經為別人擔任借款保證人,因為借款人無法還債,多年後突然被銀行查封財產 追償的窘境。
 

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在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公布之民法繼承編修正規定,未成年之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以其繼承所得之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此時,未成年人無須特別為限定繼承之表示,即可享有與限定繼承相同效果之保護。至於其他成年繼承人仍應於法定期間內表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權。而在修法前已發生之繼承,繼承時尚未成年之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或主張限定繼承,如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則可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免除其清償責任。
 

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公布之民法繼承修正又進一步擴大規定, 不分是否已成年,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原則上均以其因繼承所得之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但此時所指遺產包含繼承開始前由被繼承人贈與之財產),因此往後若未拋棄繼承權,原則上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只需負擔有限的清償責任。
 

至於修正施行前發生之繼承,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或者是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此兩種情形由繼承人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均可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所以將來,在民法修正後之繼承人原則上都可不必擔心負擔到超過遺產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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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會主動保護你,會保護鑽漏洞的壞人~01

只要你自己願意把票投給他, 他們怎麼會有愧疚感呢?~1(蔡議德)

【民法繼承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