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8日 星期五

放棄美國籍,自己說了不算,須國家批准

為什麼這些人可以這麼的口若懸河卻又極度口是心非?
美國以國家利益為前提,當然沒有義務替別的國家解釋自己的政策,
何況,世界上有誰承認台灣是個國家?除了政客以外。

【 阿波羅新聞網2008-05-27訊】 
    根據美國國務院領務局公布的《移民與國籍法》條文,美國公民即使已經完成法定程序,宣示放棄美國國籍,但最終仍須由美國國務院審定是否同意,且如果國務院沒有核准一份「喪失國籍的證明文件」,這位公民之前進行的各項放棄國籍的法定程序,仍然沒有法律效力。
(見文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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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的2200萬,蘇嘉全的900萬
◎ 何仲龍
日昨,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具雙重國籍之李慶安任職台北市議員時所支領二二○○多萬元薪資免還,在民間無薪假來勢洶洶捲土重來之際,無合法性及正當性薪資的合法化判決,顯得格外諷刺。
法官認為依選罷法,李未放棄美籍就任議員,應屬「當選結果無效」,而非「自始無效」,其任滿前均未被依國籍法撤銷公職,因此議員職務的行為均有效,已支領薪 資等公費並非不當得利。

試問,一個具有法律上非「善意」之犯罪意圖的犯罪嫌疑人,以不法身分所為之職務上行為,
如非「自始無效」,那台灣的法制體系豈不大 亂。
舉例來說,一個人偽造證件讓人信以為真他就是警察,難道他所為的一切行為在未被識破前
都是合法的警察行為?倘真如此,那詐騙集團所為之一切行為,是否在未被確認其為詐騙犯
前所詐得之財物均屬合法,日後其遭查獲後均不用歸還被詐騙人?

另,李慶安從納稅人身上A走二二○○萬元,
泛藍立委、名嘴都不願為老百姓伸張正義,是因為馬英九也有綠卡疑雲的關係嗎?
在此之前,蘇嘉全用自己賺的血汗錢,所蓋的農舍也只值九○○多萬元,
就被泛藍立委、名嘴趕盡殺絕到捐出去,這種雙重標準心態不是太不避人耳目了嗎?
(作者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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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什麼叫應該?
或許是這樣簡單的表達,才是中華文化的精髓。
我以前一直想不透,很好的制度來到台灣就是不一樣
為什麼這些人可以這麼的口若懸河卻又極度口是心非

慢慢的,我才知道,原來中國人的字典是因人而異的。
這句話,也讓我重新省思中國人的文化和民族性。
表面上虔誠禱告的人,背地裡淨做些狗皮倒灶的髒事。
信耶穌的人(意圖),星期天的禱告就可以洗清罪惡?
無可救贖的人類!!
李慶安當時連署的兩個臨時提案,
李慶安主張將有雙重國籍者送監院,
而且只要有雙重國籍,公職身份「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放棄美國籍,自己說了不算,須國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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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的無罪判決將重傷國民黨

今天傳出的一個震撼消息,是李慶安雙重國籍案居然被二審法院判決無罪。

不僅於此,高等法院合議庭並且宣稱
『兼具有外國國籍的身分』與對中華民國應負的『效忠義務』,
    兩者間並不必然存在對立、衝突關係,
    並不影響具雙重國籍者對效忠義務的履行」。

下一任的總統不妨開放全世界菁英參選,
我們都有希望順便變成美國人、日本人,或者中國人!

李慶安當初罵人的話:

秦慧珠強調:
「按照國籍法,如在就職前還沒有放棄雙重國籍的話,就應該撤銷其職位,
且應追溯到十二月26日 ,領的薪水也要繳回,而且要對陳市長的政治責任
加以追究。」(議事記錄第2362頁)

李慶安當時連署的兩個臨時提案,
李慶安主張將有雙重國籍者送監院,
而且只要有雙重國籍,公職身份「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民進黨台北市議會黨團今天把這兩份書面質詢與當時的李慶安發言送給
李慶安,希望她不要忘記十三年前她在議會所說的種種。
(台灣人只剩下希望的權利)

聯合報首頁除了以大標題顯示法官的「評語」之外,也在底下顯示了
李判無罪、網友:當權貴真好」的網友討論連結。
這顯示聯合報媒體人知道,泛藍絕對不能歡天喜地「慶祝」李慶安無罪,否
則將引發更大的憤怒,導致馬英九明年更糟的慘敗。

轉載自
 http://blackrain.skycity.cc/2011/08/23/8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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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免還議員支薪 判決定讞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國民黨立委李慶安因雙重國籍案,遭北市議會追討返還任議員期間所支領的兩千兩百多萬元薪資,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李任議員身分雖違法,但未經過解職,其職務行為有效,並非不當得利,昨判她不必返還已支領的薪資等費用,全案定讞。

至於李慶安被指違法領取立委薪資等費用近八千萬元,立院尚未展開追討訴訟。李涉及刑責部份,高等法院雖判無罪,但檢方已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當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依選罷法,李未放棄美籍就任議員,應屬「當選結果無效」,而非「自始無效」,其任滿前,均未被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撤銷公職,因此議員職務的行為均有效,已支領薪資等公費並非不當得利,判決不必返還。市議會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但最高行政法院支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仍判不必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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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個令人羨慕的職業,待遇優渥,掌握生殺大權,
即使一、二審判決結果完全相反,也不必負責任。
三審定讞,是個絕佳護身符!
(你有想過為什麼法官的錄取率、汰換率特別低?)

我常用人性、民族性來解釋生活亂象,人真是不容易知足、惜福,
這就是為什麼我要在攝影書裡提: 
擁有權勢越大,考驗的魔障越大之故
(有人雖然社會歷練豐富,卻是悟性不高,故作個註解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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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美國籍,自己說了不算,須國家批准
阿波羅新聞網2008-05-27訊】 
    根據美國國務院領務局公布的《移民與國籍法》條文,美國公民即使已經完成法定程序,宣示放棄美國國籍,但最終仍須由美國國務院審定是否同意,且如果國務院沒有核准一份「喪失國籍的證明文件」,這位公民之前進行的各項放棄國籍的法定程序,仍然沒有法律效力。
  據中央社消息,美國國務院有關工作人員重申,移民與國籍法第349條規范了美國公民放棄國籍的七種情況,符合這七項的公民有意放棄美國籍,仍必須在「志願且明確」的行為下,完成三項法律程序。
  這三項程序為:「到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在一位美國外交官或領務官面前、簽署一份放棄美國籍的誓詞」。移民法條文同時明指,如果沒有完成這三項法律程序,這位公民有關放棄國籍的宣示將不具有法律效力。
  官員並表示,美國公民獲得其他國家的國籍,這位公民的美國籍不會因此自動失效;美國公民擔任其他國家政府的官員或為這個政府服務、並宣誓效忠這個國家,這位公民的美國國籍也不會自動失效。
  根據美國國務院領務局網站所公布的移民與國籍法內容,根據第358條文,當民眾尋求放棄美國國籍、並遞交必要文件給美國駐外單位的領務官員,「仍然需由在華府的美國國務院作最終決定,是否核准這位民眾的放棄國籍聲明」。
  這項條文內容並包括:直到國務院核准一份「喪失國籍證明」之前,這位民眾所簽署的放棄國籍誓詞,仍然不具有「終止這位民眾的美國籍」的法律效力。
  移民法其他相關條文還規范,宣示放棄國籍的文件如果不是國務卿核定的格式,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民不能透過信件、代理人、雙親來宣布放棄國籍,公民原則上也不能在美國境內宣布放棄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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